事項名稱 |
適齡兒童、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|
執(zhí)法類型 |
行政許可 |
咨詢電話 |
0311—82522801 |
審批機關 |
縣教育局 |
承諾時限 |
1個工作日 |
辦理對象 |
個人 |
辦理地點 |
普教科 |
實施依據(jù) |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》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,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(jiān)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;條件不具備的地區(qū)的兒童,可以推遲到七周歲。適齡兒童、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,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(jiān)護人應當提出申請,由當?shù)剜l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。 |
申請材料 |
1、兒童父母或其他監(jiān)護人提出書面申請;2、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,到縣級以上醫(yī)療機構檢查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;3、所需材料一式三份。 |
辦理流程 |
法定監(jiān)護人提出書面申請→教育局審查→結果告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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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情況和標準 |
不收費 |
責任事項 |
1、受理階段責任: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);
2、審查階段責任: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提出審查意見;
3、決定階段責任: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(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);
4、送達階段責任:制作相關文書并送達申請人,信息公開;
5、事后監(jiān)管責任:加強批后監(jiān)管,依法查處違法違規(guī);
6、其他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文件規(guī)定應履行的責任。 |
責任追究 |
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,有下列情形的,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:
1、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核準的;
2、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核準的;
3、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;
4、未依法公開應當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和申請所需材料的;
5、擅自增設、變更涉及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;
6、收受賄賂、獲取其他利益,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;
7、行政許可后續(xù)監(jiān)管不到位,造成嚴重后果的;
8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文件規(guī)定的行為。 |
責任依據(jù) |
行政許可法,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|
監(jiān)督方式 |
向教育局監(jiān)察室舉報,舉報電話:82941450 |